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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2018-06-12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0%)
  (二)进项税额扣减系数
  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其调整后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按本通知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除本通知规定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

材料种类

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的材料费用

2.91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9.09

3

苗木

7.27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13.79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

材料种类

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定额材料费用

13.79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1.1




1.2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

定额费用

10.80

合计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1.1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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